账户开户协议

        			

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应如实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保证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乙方认为甲方声明文件相关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矛盾,或者乙方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的,甲方有义务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甲方税收居民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告知乙方。因上述问题而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8.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如甲方账户资金、资产金额不准确,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实际资金、资产金额进行调整。由于甲方账户资金、资产不足,导致乙方出现透支风险的,乙方有权以甲方所欠金额为限对甲方账户进行冻结操作并保留向甲方追索相关金额的权利;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4.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所有通过对甲方密码校验后办理的业务,乙方均有权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发生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客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而未通知乙方或未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须前往乙方经营场所现场,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若双方就办理方式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须前往乙方经营场所现场,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满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乙方非现场销户相关规则的客户,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注销相应证券账户。若双方就办理方式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银证转账存取外币资金,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合作银行差异,但应按照乙方和转账银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甲方转出资金超过乙方规定限制的金额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具体限制金额与提前通知时间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委托、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存取款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甲方需要调整佣金的,应当向乙方申请办理调整事宜,经乙方通过后,适用新的收取标准。甲方未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乙方通过的,仍适用原收取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终止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五条  若甲方账户长期不交易使用,并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休眠条件的,乙方可对甲方账户采取休眠处理措施。

账户被休眠处理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该休眠激活,也可以向乙方申请新开证券账户。休眠账户属于不合格账户的,应当规范为合格账户后方可激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账户存在资产权属不清、代理关系不规范或缺少关键信息或信息不准确等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规范账户。如甲方账户未能按乙方要求完成规范,乙方可采取账户限制、停用等措施;

3.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限制销户等);

4.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5.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对甲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甲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像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行为的,乙方将按照程序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告,并视情况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修改或变更后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六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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