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欢迎使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脸识别服务,本服务协议是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服务内容而签订的有效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一、服务说明
  为保障甲方账户的安全并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采用人脸识别核身验证功能对甲方的身份进行认证,用于验证操作人是否为账户持有者本人,通过人脸识别结果评估是否为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该功能由商汤科技、中科奥森第三方机构提供核验数据及技术支持。
  二、授权与许可
  (一)如甲方选择接受本协议规则,则视为使用人脸识别服务时,同意并授权甲方获取、使用乙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及人脸影像数据,并提供给合法存有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比对核验,以核验甲方的身份。如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协议内容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二)当您使用人脸服务之前,您可选择是否开通以下权限:
  (1)基于摄像头(相机)的功能:您可开启摄像头进行身份验证(身份证件及人脸识别),拍照并上传图片操作以及视频服务;
  (2)基于麦克风的功能:您可选择麦克风设备进行沟通或视频对话。
  三、信息安全声明
  乙方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甲方信息,以保障甲方信息免遭丢失、盗用和误用,以及被擅自取阅、披露、更改或销毁。提请甲方注意,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尽管乙方采取安全措施,但在互联网不存在“绝对完善的安全措施”,乙方将尽力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存储甲方的人脸影像数据及存储的期限。同时要求合作伙伴做好甲方信息安全保障,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四、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本协议在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在乙方官方网站通知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
  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通知变更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办理相关业务。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五、纠纷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甲方需访问、更新、删除个人信息、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或甲方对乙方的信息使用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95329与乙方联系。


  甲方已阅读、知晓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甲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并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收集、使用甲方的信息。
  上述声明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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