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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20090213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
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专用证券账户
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
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
组合证券账户
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
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
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
12. 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
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
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
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
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
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
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
(4) 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
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
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
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人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托管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未发生变化的,无须再次提交托管人营业执照、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
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
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委托基金托管人按照每租
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元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中国证监会同意该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复印件;
(3)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
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5)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6)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 如开立多个账户,还需提供该证券投资基金租用相应数量交易业务
单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如托管行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3)、(4)、(5)未
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
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
构,按照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上限标准申请开立证券自营账
户。未取得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因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要开设证券账户的,比照
自营账户申请、管理。
2、申请材料
(1) 开户申请(内容应包含申请开户数量,承诺本次开立的证券账户自动
进行自营账户报备,并注明自营结算代码);
(2)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3)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
印件;
(5)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
(6)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 首次申请开立自营账户时,还需提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
承诺函》(样式见附件1)。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
经营机构,可委托托管人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
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
公章);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4)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加盖证券公司单位公章);
(5) 中国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 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
(7) 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9) 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
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人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8)、(9)、(10)未
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
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
经营机构,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受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
用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结算业务指南》要求填写的《证券账户
注册申请表》;
(2)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机构投资者
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3)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加盖证券公司单位公章);未在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部函[2008]328
号文中列示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所属证监局出具核
查其符合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确认函;
(7)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章);
(9)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证券公司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4)、(5)、(6)、
(7)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
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
务章。
(六)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银监会规范、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按照每个信托产品申请开立一个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产品终止时,信托投资
公司应及时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机构注销该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 合法有效的信托产品合同。(信托投资公司为单一性信托计划申请
开立信托专用账户的,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为集合性信
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
《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情况说明》;在信托募集期间申请开立信托专
用证券账户的,需提交《承诺书》,承诺“若信托募集计划失败将
及时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经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可委托托管人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基金
管理单位公章);
(3)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该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4) 证监会出具的该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
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5) 基金管理公司和客户签订的特定资产管理合同;
(6) 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7)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
书;
(8)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9)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
份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行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8)、(9)、(10)未
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
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八)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委托托管人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
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原件
(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
(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4) 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
章)
(5)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签章);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行受托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5)、(6)未发生变更
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开户申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
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九)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的托
管人开立企业年金计划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
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含登记号)(托管人业务章);
(3)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
(4) 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单位业务章);
(5)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加盖托
管人公章);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行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5)、(6)未发生变更
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
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1、申请条件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的合格境外机构。每开立一个人民币
专用账户可开立一个QFII账户。
2、申请材料
(1)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
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2)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3)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印鉴卡正面盖托管业务专用章和证券账
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我公司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
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4)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及法定代表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对经办人的授权
书;(托管人首次受托申请开户加盖公章,再次受托办理时仅需加
盖预留印鉴)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账户全称须按证监会相关规定命名);
(8) 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9)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0)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11)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证券公司公
章);
(13)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签订的错误交易防范和处
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若托管行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1)、(2)、(3)、(4)
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
(十一)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省级(直属)分行无法人资格但因证券质押等需要,可开设一个
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申请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
(5)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 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三、收费标准
由本公司受理开立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机构账户收费
标准为400 元/户(人民币)、个人账户收费标准为40 元/户(人民币)。
四、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接待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
00(节假日休息)、地点为营业大厅账户业务柜台。由于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
和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的资料审核和开户操作需要较为复杂,希望投资者尽量
在14:00 之前来本公司办理。对于14:00 以后受理的开户申请,本公司尽量在
当天完成。如遇各种原因而不能在当天完成的,请投资者予以谅解。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
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746、021-68870567,传真021-68870064、
021-68870332。
4.本业务指南于2009 年1 月1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十二)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开户数量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其债券
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2、总行开户申请材料
(1)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行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总行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加盖总行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 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账户自律管理的承诺书 ;(样式见附件3)
若商业银行再次申请开户时,如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发生
变更的,可无须再次提交(2)、(3)。
3、总行授权的分行开户申请材料
(1)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商业银行总行同意授权分行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文件;
(3) 授权分行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分
行公章);
(4) 授权分行的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分行公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 授权分行出具的授权办理开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分行公章和
负责人签章);
(6)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授权分行再次申请开户时,如总行批准文件、分行负责人、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未发生变更的,可无须再次提交(2)-(4)。
三、收费标准
由本公司受理开立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机构账户收费
标准为400 元/户(人民币)、个人账户收费标准为40 元/户(人民币)。
四、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接待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
00(节假日休息)、地点为营业大厅账户业务柜台。由于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
和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的资料审核和开户操作需要较为复杂,希望投资者尽量
在14:00 之前来本公司办理。对于14:00 以后受理的开户申请,本公司尽量在
当天完成。如遇各种原因而不能在当天完成的,请投资者予以谅解。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
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746、021-68870567,传真021-68870064、
021-68870332。
4.本业务指南于2009 年2 月2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附件1: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规范证券自营账户使用,加强公司内部自营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的
规定,我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自营账户,全部以本公司法人名义登记。
二、证券自营账户仅用于本公司自营、承销等相关业务。
三、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与完整。
四、不擅自转让、转借或出租证券自营账户。
五、本公司变更登记、破产清算后,向登记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
或注销自营账户。
六、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营账户从事以下活动: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2.利用自营账户操纵市场,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3.会员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
操作。
七、本公司保证所有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证券均为本公司的自营证券,不存
在权属争议。
八、本公司承诺,由非交易过户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本公司承
担,与交易所和登记公司无关。
证券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
账户。本公司保证证券账户使用期间遵守以下承诺:
一、该证券账户专用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押权、抵押权及因其他合
法合规条件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处置。
证券账户的所有交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进行。
二、严格遵守《证券法》和《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不利用证券
账户从事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有关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银行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债券市
场账户。我行保证账户使用期间遵守以下承诺:
一、我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有证券交易所
从事债券交易资格的上市商业银行。我行将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上市
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债券交
易。
二、我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和《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不利
用证券账户从事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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