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佣金收取标准补充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后,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的佣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约定的佣金是指乙方就甲方证券账户通过乙方代理发生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收取的佣金。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代理交易佣金标准如下:第三条 由于交易涉及的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等类别较多,同一交易市场的同一交易品种类别的佣金率可能会因为委托方式而不同,因此无法一一列举出所有交易市场的所有交易品种在所有委托方式下的佣金率。
业务类型 | 费率 | 备注 | |
A股交易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B股交易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沪B最低收取1美元 深B最低收取5港币 | |
封闭式基金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ETF基金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LOF基金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公募REITs 基金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港股通交易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 |
北交所交易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 |
三板交易 | 不高于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 |
国债逆回购 | 1天 | 0.01‰ |
|
2天 | 0.02‰ | ||
3天 | 0.03‰ | ||
4天 | 0.04‰ | ||
7天 | 0.05‰ | ||
14天 | 0.10‰ | ||
28天 | 0.20‰ | ||
28天以上 | 0.30‰ | ||
债券交易 | 沪市 | 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佣金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2% |
|
深市 | 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的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02% |
| |
可转债不高于成交金额的0.1% | |||
转托管 | 免费 |
| |
银证转账 | 人民币银证转账转入转出免费 |
| |
开户费 | 单个A股账户个人为20元,机构为200元 沪B账户个人为19美元,机构为85美元 深B账户个人为120港币,机构为580港元 |
未在第二条中列示的其他交易市场、其他交易品种、或具体委托方式的佣金率,将按照乙方设定的标准来收取。
第四条 甲方应在交易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含佣金等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交易结果无异议。
第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监管费、交易经手费、登记过户费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收取的费用标准以及国家有权机关对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发生的变动等情况,对代理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佣金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协议书条款,有关调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在乙方网上系统签署本协议或在乙方电子渠道点击确认本协议的行为即视为甲方对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本协议即宣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