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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