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 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 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 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 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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