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协会: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者保护的行动纲领--开创期货投资者保护工作新局面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多项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出了全面的指导性意见。

一、 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功能和结构日益完善,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但是,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投资者保护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划和顶层设计,其制度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使得投资者始终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缺乏有效保护,已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埋下不安定因素。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来看, 99%以上的投资者为投资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投资者。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当在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建设中作为核心目标予以重点考虑。

二、意见》推出的意义

 《意见》的出台,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系统、全面、多元的指导性意见,在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各项权益的前提下,明确资本市场各方主体的责权关系,强化资本市场各方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教育。通过《意见》的制度安排,不断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信心,使得资本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1、规范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意见》中明确提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健全内部信息披露、投资者问询与舆论反应等制度和流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同时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这一系列规范信息披露的举措,可以切实提升目前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健全投票表决机制,保障投资者参与权

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的基础就是通过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引入投票和表决机制,使各类投资者充分参与到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环节,从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其弱势地位受到侵害。《意见》提出要通过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联名提案罢免公司董事等一系列制度,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限制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股权比例优势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3、健全投资回报机制,引导机构积极回报投资者

投资者在资本市场投资活动的最基本目的就是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维护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的有效途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必要的承诺,并规定不履行分红承诺的公司将计入诚信档案,未达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另外,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专业机构参与证券期货市场,以防止盲目投资,等等。上述制度安排对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给予了保障。

4、健全投资者适当性机制,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但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目前面临的处于天然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占投资者比例过高等问题的有效抓手,更是今后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和客观需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一项持久性工作。《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相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适当地风险评估,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服务,将适当地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从而防止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甚至无法承受相应风险的投资者入市交易,这些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夯实市场基础、防范系统性风险作出努力。

5、健全纠纷解决机制、赔偿机制,加大监管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重点就体现在了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对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同时,加大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又是有效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必要保障。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意见》明确了市场主体各方责任,指出市场经营主体要承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有条件的自律机构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的纠纷调解,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救济维权制度,优化依法维权程序,推动完善破产清偿的司法机制;在赔偿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建立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并积极研究建立上市公司退市保险制度,扩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资本市场经营机构也要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自主性救济机制。同时,要求负有责任的经营主体要及时、主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赔偿。在监管方面,要求监管机关把中小投资者保护贯穿于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不断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强化执法协作,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强化投资者教育机制,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随着融资融券、ETF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新产品和新业务的推出,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掌握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创新需求空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如何与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度相匹配、相适应,这些都对投资者教育、保护的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提出要将投资者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自律组织应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中小投资者也要积极树立理性投资的意识。这些要求不仅为投资者教育的前瞻性提出了新的课题,也要求市场参与各方群策群力,共同构建透明、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

7、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为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完善投资者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需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构建起事前预判、事中评价、事后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体系。《意见》提出要加快形成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主体保护、监管保护、司法保护的综合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专门维权组织,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 期货市场落实《意见》的路径

现阶段,期货市场的发展已经进入解放思想、创新改革的阶段,各类新的交易品种和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期货市场正处在由传统的商品期货市场向功能齐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转变的阶段。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是期货市场创新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

1、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实现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的必要路径

投资者是市场的根基,要想实现行业的创新发展,期货业必须在创新过程中做好对投资者教育及保护工作。在行业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良好的商业信誉会越来越成为期货市场经营机构核心竞争力。

期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在保护投资者方面也取得过一些创新,比如,在期货经纪合同签署环节,期货行业率先引入了风险说明书部分内容抄写,以加强投资者教育的有效性,向客户更深刻的提示了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不断创新的步伐中,我们可以多积累一些试点经验,创新一些对于投资者保护行之有效的方法,高标准、高要求、高水平地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维护市场繁荣稳定。

2、不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期货行业信息披露是期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防范潜在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根据现有制度的要求,期货公司都已经公示了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信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股东信息、诚信记录信息及新业务信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下一步,期货行业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水平,明确期货公司、交易所、自律组织与监管机构各自的责权关系及管理职能。

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在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不同,当前我期货市场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大,他们还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难以理解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容易受误导而产生无法预见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投资者更为迫切地需要适当性规则的保护。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上市前,期货行业建立并完善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期货市场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以更好的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3、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赔偿机制是确保期货行业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保障
   根据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在纠纷解决和投资者赔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未来诉讼解决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期货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由于中小投资者在资金实力、法律专业能力等方面受到制约,投资者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纠纷处理,不时发生投资者聚众上访的案例。通过设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行业内部调解中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可以有效化解期货业务纠纷,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投资者保障工作纲领性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资本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能够摆脱以往盲目和散乱的情况,为系统化和规范化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必将促进资本市场迎来一个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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