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侯外林:不断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中小投资者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力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不足,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维权渠道不畅通,市场投资功能趋于弱化,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顺应了市场的呼声。《意见》既借鉴了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实际,明确界定了中小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和投资者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从落实权益保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组织体系等方面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对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恢复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建立投融资功能完全平衡的成熟资本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扩大和延伸投资者知情权,提高市场透明度,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为此,《意见》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强化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更加简明、易懂、实用和有针对性,更加契合中小投资者需求,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及时快捷掌握公司信息和股权变动等信息,避免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偷步抢跑”、高价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增强投资者话语权,在公司治理决策中充分反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意愿。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公司治理以及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为此,《意见》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是,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以充分反映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意愿。选举董事、监事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强化投资者对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监督。引导全面采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为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使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形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生机制。


  三是拓宽投资者救济渠道,确保投资者保护更加直接有效。无救济则无保护,无保护则无秩序。为此,《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对投资者救济权进行了强化。在实体方面,建立资本市场责任主体先行赔偿制度,使投资者及时、充分获得财产损失赔偿。推动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将查处违法行为和补偿投资者有机结合,督促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在程序方面,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专门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建立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强化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高效率、低成本化解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四是改善市场生态,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影响着资本市场良好股权文化的形成。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投资者,就会有什么样的资本市场。《意见》对此前容易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缺陷和漏洞做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助于建立健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同时,增加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强化投资者教育,健全适当性制度安排也有利于推动投资者进一步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逐步解决“从众心理”、“羊群效应”和“集体非理性”等问题,塑造健康、理性的投资文化,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


  五是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活水之源,如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我国资本市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07年以来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资者保护的危机,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发展信心的危机。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意见》的颁布和深入实施,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全方位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入市,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意见》的印发明确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指明了监管工作方向。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广东证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证监会党委的有关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推动辖区资本市场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一)深入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要迅速组织全体监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的理念,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工作始终,积极推进监管转型,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更好地履行“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同时,要在辖区广泛宣传解读《意见》精神,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引导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意见》确立的相关制度要求,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运作的全过程,转化为内在约束机制,更好地维护好投资者合法利益。


   (二)狠抓落实,在日常监管中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和分类考核评价,督导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意见》要求,全面修改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利益冲突回避、关联交易公平处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各项制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二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全面实施功能监管改革,强化现场检查职能,落实舆情信息快速响应和股价异动联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知情权。三是加大对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分红情况的网上集中公示和检查力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分红政策,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对拒不履行承诺或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确保问责到人、追责到位。四是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类机构明确投资者风险测评专责部门和人员,建立客户适当性动态管理系统,丰富和完善投资者风险提示方式,不断提升适当性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侵权行为。强化“大监管、大稽查”理念,以“办好案、办铁案”为目标,进一步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完善稽查与日常监管“平战结合”工作体制以及现场检查、稽查提前介入、初步调查、立案稽查“层层递进”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效能,依法严厉查处虚假信息披露、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落实行政处罚权,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顶格”罚,大幅度提高违法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落实与广东省公安厅签署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合作备忘录,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移送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证券期货类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侵权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注重协调,建立多元化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指导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建立信调对接机制,将投资者存在经济诉求的信访投诉事项转协会先行调解。与广东省有关法院加强沟通,推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试点机制,通过有关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方式,确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增强调解的权威性,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加强与辖区金融仲裁机构的协调,引导、支持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签订有关业务协议时引入仲裁条款。


  (五)整合资源,加强投资者教育网络建设。积极整合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资源,探索在辖区证券投资者保护手机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覆盖辖区全体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公益性信息网络,为辖区广大投资者提供实时、动态的证券期货公益信息提示和知识传播服务。定期不定期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进基层、进社区、进高校活动,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落实责任,加强有关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投资风险、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知识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合法维权的意识。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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