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金公司:做真正意义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

        			

投资者保护正在迎来新局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和具体指南。保护基金公司将在《意见》的框架下,继续探索投资者保护的有效途径,做真正意义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 
  

 一、《意见》是行使、维护、落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动纲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同时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而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致使长期投资理念难以形成,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害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目前的维权渠道也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有效寻求法律救济。《意见》在现阶段予以发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 
  

从《意见》的具体内容来看,分别从行使、维护、落实三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对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基本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及具体举措。 
  

一是保障中小投资者行使相关权利。《意见》从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和市场服务规则等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内外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对中小投资者求偿权的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具体做法是: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意见》安排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保障制度,即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等。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的安排则是保护投资者参与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二是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责任不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调解刚刚起步,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意见》对此均作出制度安排。要求从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等方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建立因违法违规而退市的上市公司的风险补偿制度、完善风险救助机制等方面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从而建立健全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 
  

三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实。《意见》明确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应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同时要求从完善监管政策、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协作等方面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做真正意义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 
  

在投资者保护综合体系中,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天然承担着重要职责。《意见》明确规定,“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来源。”保护基金公司将认真落实《意见》的具体安排,积极进行相关探索,做“风险监控严密、诉求渠道畅通、赔偿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完备”的真正意义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 
  

一是积极推动修法立法,拓展公司职能。积极推进《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修订工作,拓宽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至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增加保护基金公司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具体将从三个层面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一是完善现有的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产生的国家赔偿制度;二是研究建立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三是探索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的制度,比如研究引导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自主性投资者救济机制,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或专项补偿基金,保护基金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同时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立法工作,提升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层级效力。 
  

二是完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扩大监控范围,力争将多层次资本市场涉及的各类创新业务、产品的客户资金纳入监控范围,实现对中小投资者资金全口径监测,同时前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后端证券经营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进行紧急救助,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与防控”中的作用。 
  

三是完善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及时对中小投资者诉求做出回应。建设维护好证监会热线、调查评价体系、证监会微信微博等多个平台,通过对诉求信息的分析、回复、转办、反馈等环节的落实,实现投资者诉求的切实回应。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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