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都缺少一个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造成了监管层面和上市公司治理层面各方激励约束的恶性循环,不利于激励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何时能够达到自由退出的状态,对于整个市场存在的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退市制度是能够与新股发行制度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对于退市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必须抓紧推出的。上交所也在今年3月14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现状与建立退市机制的现实意义》一文中指出,自2001年4月 PT水仙 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这样的现象造成了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减”少和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失灵。其中既有宏观环境、市场的原因,也有具体的退市操作制度及程序方面的原因。可见退市制度已经到了不能一拖再拖的地步,加紧推出退市制度是十分急迫的。那么,如何推出我国的退市制度,或许很有必要借鉴下国外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对世界上成熟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有助于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及有益做法,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l)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6)连续5年不分红利。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股东数量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标准;2)股票交易量极度萎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3)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而失去持续经营能力;4)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5)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6)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违反法律;8)违反上市协议。

  二、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 根据纳斯达克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上市以后,由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不一定始终保持初始的状态,但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纳斯达克予以摘牌。

  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为例,其持续上市标准包括:1)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市值不得低于3500万美元;3)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不得低于50万美元;4)公众持股量不得低于50万股;5)公众持股市值不得低于100万美元;6)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7)做市商数不得少于2个;8)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个。上市公司如果达不到这些持续上市要求,将无法保留其上市资格。就最低报买价来说,纳斯达克市场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这就是所谓的“一美元退市规则”。“一美元”是纳斯达克判断上市公司是否亏损的市场标准,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这一市场标准也客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内在价值。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四、日本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

  日本纳斯达克市场JASDAQ也引进了退市制度,亦即上市之后的股东数量、市价总额或净资产等低于一定的上市基准时,则令其下市。其目的在于剔除那些流动性低的上市股票,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日本纳斯达克市场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摘牌:1)股份的分布状况。一年内浮动股份达不到750万股以上或一年内股东人数达不到8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2)在6个月中有连续5天市价总额未能达到5亿元;3)净资产连续30天内不足50亿元或60天内有5天连续不足15亿元;4)有银行书面证明其交易停止的上市公司;5)破产、重组、再建或整顿;6)因休业、合并等原因造成停业的上市公司;7)进行不合适的合并;8)财务报表中有虚假记载或不正当意见;9)违反上市合同;10)对股份转让的限制;11)完全成为子公司或子公司化。

  五、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约证交所相比,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笼统。香港证券法第六章第55条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l)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中止经营;2)公司资不抵债。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3)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总体来看,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香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并建立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基于市场化建设思路发展我国创业板市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总体来看,海外成熟证券市场关于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较为宽松,但其证券市场并未因此而被劣质股大量充斥,原因在于这些市场拥有发达、便捷的公司购并机制,绩差公司很容易就成为被廉价收购的目标,无需管理部门执行退市制度就因被收购而退市。这也是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统一使得退市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结果。


  投资评级的说明

  - 行业评级标准

  首次发布报告日后3个月内,以行业股票指数相对同期市场基准指数(中证800指数)收益率的预期表现为标准,区分为以下四级:

  强于大市A--:行业指数收益率相对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上;

  同步大市B--:行业指数收益率相对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

  弱于大市C--:行业指数收益率相对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N--:不作为行业报告评级单独使用,但在公司评级报告中,作为随附行业评级的选择项之一。

  - 公司评级标准

  报告发布日后3个月内,以股票相对同期行业指数收益率为基准,区分为以下五级:

  买入:强于行业指数15%以上;

  持有:强于行业指数5%-15%;

  中性:相对于行业指数表现在-5%-5%之间;

  卖出:弱于行业指数5%以上;

  未评级:研究员基于覆盖或公司停牌等其他原因不能对该公司做出股票评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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