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并同意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四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六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八条 乙方官方微信、交易网站、手机软件、电脑终端等平台上的任何数据及衍生产品仅供甲方参考。各平台依据交易所公开数据以及外购或自有的行情数据源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乙方不保证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承担因任何数据准确、遗漏等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投资有风险,甲方依据相关数据或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导致的盈亏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网上委托


  第十九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二十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数字证书、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应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则解冻。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本协议第二十条列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三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账户密码或者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包括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或者数字证书丢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账户开户协议》,且《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修改或变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甲方须前往乙方经营场所现场,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若双方就办理方式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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