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细则。
1.2  本所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适用本程序细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委员会
2.1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2.2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1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2.3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主任委员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2.4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会的准备以及办理相关事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法律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2.5  纪律处分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形式开展工作。
2.6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安排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2.7  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的参会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委员来自纪律处分事项涉及的本所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本所法律部。
2.8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认真审阅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出席审议会,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不得泄露或者透露审核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私下接触与纪律处分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接受其馈赠;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2.9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担任本案的监管调查人员的;
(二)本人的近亲属为纪律处分对象,或者担任该纪律处分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本人的近亲属为持有该纪律处分对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纪律处分对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审议会召开前向工作机构提出。
2.10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任: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出席审议会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五)不适合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3.1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
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拟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以部门名义向其发送《处分事先告知书》,说明拟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及简要理由,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2  案件提交
在审查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相关业务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给予其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向工作机构提交《纪律处分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提请召开审议会。
3.3  案件受理
工作机构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材料齐备后,决定受理案件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3.4  审议会准备
审议会召开前,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工作机构应明确审议会召集人和参会委员。委员会秘书应确定审议会召开时间,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参会委员。
3.5  审议会普通程序
审议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所相关监管调查人员向参会委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委员询问;
(二)参会成员发表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处分建议;
(三)参会委员对处分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委员会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纪律处分意见。
3.6  审议会简易程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业务部门建议,工作机构可以选定5名委员直接进行电子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
(一)拟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的;
(二)相关当事人均没有申请减免责,或明确表示接受《处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纪律处分的;
(三)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
3.7  审议会表决
审议会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参会委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3.8  审议会会议纪要的起草
审议会结束后,由委员会秘书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记录情况,起草会议纪要,供各参会委员查阅。
3.9  暂缓表决
参会成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议会上提议暂缓表决。经2名及以上参会委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召集人根据监管调查人员的核实情况重新安排审议会。
3.10  案件处理结果
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议会的表决结果,作出下列纪律处分意见:
(一)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
(二)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案件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或者虽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11  纪律处分决定的签发
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意见,起草有关纪律处分决定的请示,经法律部门会签并报本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三种纪律处分的,需报本所理事会批准。
3.12  纪律处分决定的送达与通报
本所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决定书。
本所对会员、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采取纪律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3.13  复核
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不服本所依据本程序细则作出的,依据本所业务规则可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4.1  本程序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2  本程序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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