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进一步提高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理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 第二章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第六条 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下属营业部实行集中交易的,应向本所提交集中交易首次接入备案申请。 第七条 实现集中交易的会员可以与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的主、备机房分别建立地面通信线路以提高安全运行等级。 第八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应当按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各类委托申报指令实施前端控制,对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实施查验。 第九条 本所可视情况对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 技术联络人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技术联络人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各项相关技术事宜。 技术联络人由会员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担任,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本所召开的技术联席会议; (二)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事宜; (三)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事故; (四)组织管理会员参与本所技术系统测试; (五)向本所提交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运行报告; (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员可指定一至二名技术部门人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根据授权代行技术联络人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推荐技术联络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任职单位推荐文件; (二)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任职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技术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换: (一) 联络人不再担任相关职务;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更换技术联络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第十一条所列的文件。 第四章 系统测试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要求参与本所组织的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的全网测试和专项测试,并及时反馈测试结果。因故不能参与测试的,技术联络人应当事先向本所申报。 全网测试是指业务涉及普通投资者,面向全体会员进行的系统测试。 专项测试是指针对一项或多项指定业务,面向部分拟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会员进行的系统测试。 第十五条 会员拟申请指定业务交易权限,应当参与本所组织的专项测试。对未通过专项测试的,本所可拒绝接受会员相关交易权限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可视需要在自身交易系统升级改造或参加全网测试前、后申请使用本所交易独立测试系统进行独立测试。 第十七条 会员及所属营业部应当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交易灾备系统测试,并及时反馈测试结果。 本所组织的灾备系统测试演练项目包括: (一)模拟本所交易系统出现灾难事故切换至异地备份主机,检验本所对技术系统灾难事件的应急恢复处理能力; (二)模拟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卫星及地面通信系统突发事故,演练异地备用通信线路的应急切换操作; (三)会员单位自行模拟自身技术系统发生灾难事件后的应急恢复处理; (四)本所组织的其它灾难备份测试演练项目。 第十八条 本所可以将会员参加全网测试和灾难系统测试的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五章 技术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下列重大技术事故,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1)会员全部营业部无法正常交易情形达十五分钟以上; (2)会员百分之三十以上营业部无法正常交易情形达三十分钟以上; (3)会员一家以上营业部无法正常交易情形达六十分钟以上; (5)会员营业部相关交易品种交易出现严重异常; (6)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事故。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上述重大技术事故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发生原因、对后果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书面提交本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本所;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所报送会员上一年度集中交易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可以在其灾备机房建立独立灾备网关。独立灾备网关的流速配置不得超过主用网关最大值。主用网关和独立灾备网关不得同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会员主用机房网关出现故障时,会员可自行启用独立灾备网关,但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启用原因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所为会员设立场内应急报盘终端。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技术事故导致无法通过常规方式报盘时,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委派出市代表进场报盘。 第二十五条 本所对出市代表实行注册管理,会员办理出市代表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会员委托授权书; (二) 出市代表资格证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出市代表进场报盘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本所核实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方可进场报盘。 第二十七条 注册出市代表发生变更,会员须立即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其它持有本所交易单元的相关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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