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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