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4.3.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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