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 竞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 成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5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3.6.6 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6.7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8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 债券回购交易 3.7.1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3.7.2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7.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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