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投资者保护为资本市场发展开辟空间

        			

近期,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国务院意见的形式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九点内容,对投资者关注度高、市场反应强烈的主要问题都规定了比较全面的解决措施,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上升到新的高度,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纵观《意见》内容,在投资者维权方面有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职责更加彰显


   加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长期稳定运行,已成为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投资者保护的范围界定并不一致。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投资者(消费者)保护立法,类似的专项立法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在该法框架下,“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对于证券等金融投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长期缺少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支撑和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我国拥有全球最多、最活跃的中小投资者群体,散户占比高,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弱,在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有天然劣势,最容易成为各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因此,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保护中小投资者。


   此次国务院《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了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保护措施。《意见》通篇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充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政策理念,树立了对中小投资者要强化保护的政策标杆,体现了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有效地维护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让依法维权不再尴尬


   无救济就无保护。一直以来,我国证券法规在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司法救济方面不够完善,导致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存在较大困难。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仅对虚假陈述类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详细规范,缺少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侵权案件的规定;另一方面,案件受理有严格限制,需要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司法判决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此外,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证券侵权行为往往专业化、多样化、隐蔽化,中小投资者投资者专业能力有限,信息不对称,可能无法知晓侵权的事实。同时,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案件的赔偿数量分摊到每位受害者身上往往是较小的,有的案件还存在执行难的情况,让不少投资者陷入了“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维权尴尬中。许多中小投资者考虑上述原因,往往不愿提起诉讼。


   此次国务院《意见》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除此之外,上海地区还在完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证券期货专门法庭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的探索,2008年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上海三级法院的金融审判机构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上海近年的实践表明,金融案件具有类型新颖、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等特点,由实施“集中管辖”的专业法庭进行审理更能以专业、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行,推动金融法治环境的优化和完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无法追究而影响投资信心。


   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让权益实现更加便捷


   目前,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仲裁、调解都较不普遍。其实,早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相关部门就曾努力推广用调解、仲裁方式解决股票交易中出现的争议,1990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3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有证券调解或者仲裁的规定。2004118日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5号],但由于市场主体意识及一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调解、仲裁在证券期货纠纷中没有得到普及,发展比较缓慢。


   此次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


   在调解和仲裁方面,上海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近年来,上海证监局在信访投诉纠纷处理中积极引入金融仲裁程序,并选派优秀的监管干部担任仲裁员,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权,在案结事了的同时,使双方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2010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引导40件余件商事信访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为投资者挽回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上海证监局在引入仲裁的同时,积极推动辖区各行业协会建立调解机制,探索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纠纷处理对接机制,目前上海证券同业公会已经成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建立相应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实证明,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让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便捷的得以实现。


   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教育从娃娃抓起


   世界银行专家克劳斯·罗兰德曾经指出:“金融教育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钱如何打理,怎么样实现增值,又存在怎样的风险。要扩大金融教育的受众范围,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包括小学生和老年人,都需要了解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知识。”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主要针对成年投资者,并没有专门的针对青少年的教育,投资教育也与国民教育相互隔离。而事实上,投资者教育是一项持续性、综合性、公益性的工程,纳入国民教育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意义深远。理性投资理念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也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国务院《意见》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地区可以先行试点。以上海为例,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大量金融人才,从长远看要在全民金融普及教育中成长。上海已经率先推广以青少年为主的全民金融基础教育,尝试编写中小学理财教育读本并走进课堂。目前,中小学拓展型课程教材《金融与理财》已经出版并在浦东新区部分学校试点,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广泛好评;上海证监局推动上海证券同业公会等行业协会编写的《理财教育读本》也即将进入课堂试点。实践表明,中小学生是资本市场潜在的投资者,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理财教育不仅能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提高投资理财能力,辨别金融风险,还有助于他们自幼筑牢理性投资、依法维权的根基。


   本次国务院《意见》的颁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将产生惠及万家的影响。我们相信,有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基础,随着《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会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在资本市场中实现“中国梦”;也会让走过二十几年风风雨雨的中国资本市场以其更强大的力量融入中
国经济发展的洪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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