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和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20110622

        			

    企业经营中的市场风险一般分为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等。道德风险主要指上市公司管理者出现主观的道德问题引起的风险,比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关联交易等。本文主要讲述其他非道德因素引起的市场风险,这是大多数投资者容易忽视的风险,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上市公司的哪些行为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市场风险?
 
一、公司收购
 
    如果上市公司涉及收购事项,投资者应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因为目前发生的收购大多是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的。按规定,必须在证监会豁免其要约收购申请后,才能履行收购协议(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有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之分,若发生敌意收购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但同时受《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的限制。因此,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更大。近期,常见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方案不成熟导致收购人放弃收购的情形,即造成二级市场价格巨幅波动,投资者若未能准确把握有关收购规则的含义,可能会造成投资损失。
 
二、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循其第十条有关符合上市条件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原则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就重组事项进行磋商时,有关各方均应严格保密,如果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股票价量异动,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公告,披露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
 
    另外,很多投资者根据非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报道,即认为公司正进行资产重组,进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公司发布澄清公告时,已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投资损失。典型的案例如洪都航空(600316),该公司在2010年11月做出澄清公告后,连续三个跌停,给依据传言跟风买入的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发布业绩预告,而业绩预告毕竟不是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能有较大的出入。因此,投资者应了解由于业绩预告而可能引致的投资风险,并全面了解业绩预告的全文,不宜断章取义,在公司法定披露的业绩与预告业绩不符的情形下,投资者不能依据业绩预告的信息向公司索赔。
 
四、上市公司高送转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通常也是市场炒作的热点,高比例的利润分配可能暗示公司具备成长性,因此,投资者也通常习惯据此操作。市场上往往有高送转的传言,这种分配方案本身能否作为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是一个未知数,同时,由于不同股东之间对利润分配存在异议,可能导致该方案在股东大会不能顺利通过,因此,投资者应予以识别,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新股发行、大股东增持、股权激励等都会引致二级市场异动,投资者均应注意其中的市场风险。
 
如何更好地规避投资风险
 
    一般而言,风险就是不确定性,了解更多的不确定,识别风险,就能更好地规避投资风险。
 
    一、公司的有关议案有可能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甚至独立董事否决,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均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以为一旦公告有关预案,就一定能顺利实施。
 
    二、上市公司相关报告、公告或披露文件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内容,通常上市公司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预案进行修改或调整。只要这种披露不构成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利用此种信息交易造成的损失采取法律途径索赔的,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涉及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相关行为存在被否决的可能,被否决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因为议案被监管机构否决而到处投诉、控告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
 
分清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
 
    上市公司无论实施购并重组还是其他重大事项,只要公司通过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了报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公司的决策就是合法的,投资者只能选择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现金选择权也是投资者的一种法定选择),但不能因公司的决策与自己的设想不符而遭受损失就到处投诉、控告或采取其他不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层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干预有法可依,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责任人索赔。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公众股东的利益已趋于一致,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投资者应了解投资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了解相关法律规则,在认清市场风险(特别是在有关各方进行风险揭示的情形下)的前提下慎重决策,要改变将个人投资爱好强加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主观意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理性投资,避免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投资损失。(本文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娄建文律师提供)
 
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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