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系列之十六: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监管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市场稳定功能、增强流动性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积极因素能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融资融券业务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1996年以前,内地市场也曾出现过类似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活动,但因为信用体系缺失、市场投机盛行以及监管不完善等原因,带来了较大的市场风险。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了该项业务。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可以看到,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非常必要。 

  (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助涨助跌效应,可能加大股市短期波动。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看,证券市场存在着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起大落时,往往有许多融券投资者和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大量回补证券或处理担保证券,这可能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较大买压或卖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加剧股市短期波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如被不法利用,可能助长股市投机气氛,滋生操纵股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投机是信用交易的天然本性。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信用交易使得一些投机者更容易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甚至与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联手操作,在股市上兴风作浪,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信用交易,如监管不到位,可能增加金融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扩大交易筹码,产生信用交易的财务杠杆效应,放大信用规模。虽然业务开展初期只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信用放大的规模有限。但一旦开展转融通,那么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从海外信用交易的经验来看,由于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信用交易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目的就在于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性与安全性,防止证券市场信用过度扩张以及防止证券市场因证券信用交易而异常波动。 

二、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体系与内容 

  (一)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体系 

  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体系,既包括监管主体及其分工协作体系和由此形成的监管协调机制,也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交易所及结算公司一线组织和监管、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及券商内部自律管理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善的融资融券交易分级监管体系,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效率较高。具体来说,证监会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业务准则、颁发业务资格、查处违法行为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一线监管主体,负责组织交易、结算和进行交易、结算监管;证券业协会是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行业监管主体,负责制订业务合同必备条款、组织业务方案的专业评价等;有业务资格的券商也是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监控、投资者教育等。 

  就法律规则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已经形成“1+1+3+4”的法律规则体系,即:1部法律——《证券法》(第142条);1部行政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0、29、30、31条及第四章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3份证监会文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4份市场业务规则——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结算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融资融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对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监管分为三个部分,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竞争监管和市场活动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依法审批有资格的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主要是券商业务资格和客户交易资格的监管。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信用交易,其风险远远大过普通交易,因此,选择风险控制能力、合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水平、持续盈利能力较好的券商参与业务,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而选择对业务认知度高、资金实力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是业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市场竞争监管,是指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具体到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是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之间的竞争进行监管,要求各券商不得从事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活动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公司融出资金、融出证券等行为以及对客户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监管,该部分主要由交易所实现一线监管,主要集中在如下五个方面: 

  1、对一些指标或范围的确定与适时调整。比如,交易所可以调整标的证券条件或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等。 

  2、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事前控制。比如,证券交易所在交易系统中将对于投资者的融券卖出指令进行提价控制,即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前市场的成交价格,否则交易系统会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这可以用来在事前防止利用融券卖空来打压市场。 

  3、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事中监控。证券交易所针对融资融券交易开发了新的统计分析和预警的指标,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监察系统,以确保对最准确的信息,进行最及时的反馈和处置,从而实现有效的交易实时监控。 

  4、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暂停交易等监管措施。比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5、对信用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比如,要求各证券公司每日、每月报送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要求融资融券投资者合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来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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