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是的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

●基金代销机构——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通常只有大的投资者才能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份额的直接买卖,普通投资者只能通过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基金的买卖。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基金市场上的各种服务机构通过自己的服务参与基金市场,监管机构则对基金市场上的各种参与主体实施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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